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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有关条文规定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09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
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丁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
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
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
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储存”.,是指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
存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
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
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 配
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
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丁盗窃、抢夺、持
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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