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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军用枪支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4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_;支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铬弹一 千发以
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
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
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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