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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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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军用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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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4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_;支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铬弹一 千发以
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
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
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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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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