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 详细 |
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
|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0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1)虽未达到上述最僻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
严重”:
(—):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姆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
特别严重”:
(—)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
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
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 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
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1五百发以上或者
其他非军用子弹.--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
药三千克以上、蕾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
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