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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7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仁二)非法制造、1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
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
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
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
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
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1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
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
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二)、(三)、(六)、(_i=)项规定的最低
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瘴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
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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