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 >> 详细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 |
|
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387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仁二)非法制造、1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
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
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
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
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
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1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
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
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节严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
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二)、(三)、(六)、(_i=)项规定的最低
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瘴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
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