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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337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0’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
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 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入;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
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经济玻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
《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入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
·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入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整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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