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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详细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796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入取得商标
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
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入或者注册入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
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
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入。: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 日起
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前六个月内中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 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
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入和受让入应当签订转让
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入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入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
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入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商品质量。被许可入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
标明被许可入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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