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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795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
他人在同一耙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 申请,不予公告。
    第士十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par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
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
均可以提出 议。公告期 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
不得以术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上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il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
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曰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
证,并予公告
1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人。

    第主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
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栽
定土,-当事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
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入'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
方当事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 四条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
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
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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