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 详细 |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
|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18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
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
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
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
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
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
(二)敌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
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
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_)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