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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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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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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16 |
刑事审判参考·第 3 卷(下)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
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
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
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园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入采取引
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弓 1’渡
的入;
(二)“被引渡入”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入;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
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波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
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
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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