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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条件
  20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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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 3 卷(下)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
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
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
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园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入采取引
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弓 1’渡
的入;
    (二)“被引渡入”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入;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
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波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
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
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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