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传播淫秽物品 >> 详细
传播淫秽物品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87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

信息等。-上网服务商则指为用户上网提供电话线等连接服务的经营
者。网站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功能在
于给网络用户提供一种能够及时地传输或接受信息的通道。' 在提供
个人专业、网上论坛等个入网络空间的服务方式下,网络服务商仅仅
给自已的用户提供了一个网络空间,由用户自行上载信息·发表言
论,网络服务商并不为其提供信息·也不对用户上载的信息进行编辑
和筛选。因此,色情网站中的淫秽物品内容必须经过网络用户的制
作或复制之后才能够予以刊载。至于淫秽物品的最初来源,既可能
是网络用户自己制作的-,t{tl自行编写淫秽小说,也可能1是网络用户从
另外的色情网站中下载剪贴、编辑、加工、复制等而来0 本案被告入
何肃黄、杨柯在国际互联向上利用申请的免费主页空间,分别在商
丘、武汉安阳等信息港和国外服务器上建立色情网站 6个,刊载了
淫秽图片 7 200余幅、小说94篇、小电影、2部,以便众多的网络用户
来访间,实质上是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 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和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
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客观上都:是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并
且都是故意犯罪。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入必须具有牟
利目的,没有牟利目的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低构成标准作
了规定,以牟利为目 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
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不论牟利
多少,是否实际获利·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或者传播
的人次、场次没有达到这一条件,但行为入通过传播淫秽物品,非法
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也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不以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情节严重”作为
罪与非菲的界限,根据《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传播”淫秽物品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不予代书起诉状的几种情况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中国民法学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