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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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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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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487 |
信息等。-上网服务商则指为用户上网提供电话线等连接服务的经营
者。网站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功能在
于给网络用户提供一种能够及时地传输或接受信息的通道。' 在提供
个人专业、网上论坛等个入网络空间的服务方式下,网络服务商仅仅
给自已的用户提供了一个网络空间,由用户自行上载信息·发表言
论,网络服务商并不为其提供信息·也不对用户上载的信息进行编辑
和筛选。因此,色情网站中的淫秽物品内容必须经过网络用户的制
作或复制之后才能够予以刊载。至于淫秽物品的最初来源,既可能
是网络用户自己制作的-,t{tl自行编写淫秽小说,也可能1是网络用户从
另外的色情网站中下载剪贴、编辑、加工、复制等而来0 本案被告入
何肃黄、杨柯在国际互联向上利用申请的免费主页空间,分别在商
丘、武汉安阳等信息港和国外服务器上建立色情网站 6个,刊载了
淫秽图片 7 200余幅、小说94篇、小电影、2部,以便众多的网络用户
来访间,实质上是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 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和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
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客观上都:是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并
且都是故意犯罪。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入必须具有牟
利目的,没有牟利目的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低构成标准作
了规定,以牟利为目 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
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不论牟利
多少,是否实际获利·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或者传播
的人次、场次没有达到这一条件,但行为入通过传播淫秽物品,非法
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也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不以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情节严重”作为
罪与非菲的界限,根据《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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