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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
  2011-11-30 来源:本站 点击: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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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
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
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于淫秽物品腐蚀人们灵魂,’对社会治
安也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为了 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糈
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刑法设立了相应的罪
名,以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
图片或者其他洼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其中的“传播”淫秽物品,是指
以公开、半公开的方式在社会上广为散布或者流传的行为。传统意
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一般表现为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
等形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以,网络系统为
工具的犯罪的出现,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些不
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
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 1、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
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
品、囱片等。为了 1惩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子2000年r2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互联网
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
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决定》只皋 确在互联网上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
实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规
定具体罚则,在决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时,还必须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对何肃黄、杨柯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
影的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查明和了解色情网站中的淫秽内容的整
个形成过程。从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来看,何肃黄、杨柯是在互联
网上利用网络bB;务提供者的免费个人空间设置色情网站,并实施有
关淫秽物品犯罪行为。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ISP),是指利
用自已掌握的网络技术和硬件凌施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国际,
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别众
多,但大体上可归纳为网上信息经营者和上网服务商。上信息经
营者包括专业网站和综合网站,分别提供商品、专项交易的服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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