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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03

邹小虎的辩护入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
:罪,经查被告人等贷款并无正当的经营目的和行为,放不能构成
蛋;8-交易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特殊形式抢劫金融机构的财物,
 额巨大,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邹小虎在案发后能积极退
,挽囟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 1本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 、(七)项、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9年
29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郑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
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 被告入邹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郑小平、邹小虎不服,提出上诉。
    郑小平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只是跑跑腿而已,其行为性质属于
采取非法手段贷款,不是抢劫。
    邹小虎上诉提出:其在信用社贷款办理了合法手续,威胁徐德良
村并没有当场取得贷款,不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他参与第二次抢劫
缺乏事实依据;已归还了部分贷款,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入郑小平、邹小虎以暴
力、威胁的丰段逼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服务,且多次作案,
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
定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六条、第五十土条的规定,于 2001年3 月 8 日判决如下:
    1. 撤销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2. 上诉人郑小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 上诉入邹小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入
民币六千元。
二、主要问题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郑小平等入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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