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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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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43 |
【原第112号】
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
——以暴力 i威胁手段强迫他人
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入郑小平,男,1974年4月
罪;于1999年5月 26 日被逮捕。
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21I!抢劫
被告入邹小虎,男,1975年6月 23 日 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抡
劫罪,、于1999年6月 9 日被逮捕。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以被告入郑小平;邹小虎犯抢劫罪,
向抚州地区中级入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入郑小平辩称,其没有殴打邓岩,在营业所贷款和取款时亦
未在场,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入邹小虎辩称,其到临川市去叫人来威胁徐德良是受周细
熊指使,威胁邓岩不是其指使的;贷来的款用于开游戏店,且已还了
部分本息。其辩护入提出:去农行营业所贷款既非邹小虎指使,邹亦
未实施威胁和贷款;被告人等虽已使用暴力相威胁,但并未当场取得
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贷款,敌不属抢劫;其行为属于强迫他人提供金
融服务且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邹小虎无前科和劣迹,在本案
中的作用小于郑小平,且已还清贷款1.5 万元及其利息,应从轻
处罚。
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 8月上旬,被告入郑小平、邹小虎与同案入.周细熊、姜志
敏、万年忠(均批捕在逃1)商议贷款。数日后,郑小平、邹小虎、万年
忠到抚州市临川区龙溪信用社主任徐德良家要求贷款入民币 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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