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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是某些犯罪社会危害性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37

案    例
    再次,被告入刘汉福伙同被告入古定将、倪伦、倪克伦、王瑞文、
胡天全使用暴力手段从被害入张某手中抢走.1 0万元现金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的共犯。在被告入刘汉福的授意、安排下,各被告入的行为
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刘汉福是整个抢劫行为的决策者、指挥者 ·
是主犯,应当对全案负责,其他人作为抢劫罪的共犯,共同对抢劫罪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刘汉福及其他被告入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
元全额负刑事责任
    ·犯罪数额是某些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表现,准确认定犯罪数
额对于有关犯罪的定罪及量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的
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比较复杂,对于本案,共同犯罪入抢劫其中一被告
入的夫妻共同财产,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就存在分歧意见。我们认为,
各被告入应对所抢10万元共同共有财产全额负刑事责任。理由
在于:
    首先,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主张被告人只对,共同共有财产
中属于被害入的份额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认为,被告入全额负责有
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了被告入的刑事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妥当
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析产前是无法分割的,就被告人所抢劫的
10万元而言,认为其中必然包含有属于被告入的份额的看法是武断
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简单的一分为二或者按照某种比例将某项财
物予以分割.o 该10万元最终可能完全归属于被告人或者被害入,也
可能 1由双方分割后各自拥有一部分。从被害人的角度讲,自己被抢
的是10万元,而非只损失了其中仅属于自己的份额,从民事法律关-
系看,如果行为入抢劫10万元的事实未被发现,那么,被害人在损失
共同共有财产10万元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之外,还应在以后的生活中
承担起共同归还10万元债务的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对盗窃家庭共有财产行为的
处理方式中,并没有作出被告入仅对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属于自己的
份额负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以共有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为犯
罪对象的犯罪,如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共财产为对象的贪污行
为,对行为入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也都是全额认定。上述处理情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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