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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共.同财产为侵害对象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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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49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性质。未经其他共有入同意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不仅仅是处置是
否具有民事效力的问题,而且,“处置”行为如以抢劫为手段的行为,
如果超出了民事违法的界限,便可以构成犯罪。刘汉福伙同他人,在
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其携带的夫
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涉案的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
有权,已经不是仅为民法意义上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
超出了民事法律的调控范围。
以家庭共.同财产为侵害对象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砗用法律若干向题蹄解释》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
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当与在社会上作案
的有所区别。”这就确定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家庭共有财产属于侵
犯财产罪中的 人财产,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侵犯家庭共同财
产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根据上述解释,盗窃、自家财物的行为尚可
构成Ii罪,“举轻以明重”,抢劫夫妻共同财产 行为无论性质还是
危害程度较之盗窃家庭共同财产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刘汉福抢
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其次,刘汉福等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刘汉福等被告
入主观上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
行为,与一般抢劫罪无异,以抢劫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和被害入,张某
、事后的态度否定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抢劫敌意,客观上侵犯他人
财产权利的观点是错误的。但其行为是不是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
著轻微,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呢?从案情来看,刘汉福意图与
其妻离婚,伙同多人施暴于其妻,强行抢走财物,自己却佯装受害,情
节恶劣,手段卑鄙;伙同他人抢走现金10万元,数额巨大。无论从抢
劫的动机、手段、情节还是数额来看,刘某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第十
三条“但书':所规定的“不属于犯罪”的情形。由于本案属于公诉案
件,不是被害入可以自诉、可以撤回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被害
入张某事后的态度,对刘汉福构成抢劫罪没有影响,只能作为对刘汉
福量刑因素加以考虑、·而不能以此认定为所谓“对刘某处置夫妻共
同财产的事后追认”',使刘某的抢劫行为、由非法转化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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