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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共有人抢劫共同共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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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81 |
入同意而处置了共有财产,只是处置是杏有效的问题,不存在犯罪问
题。本案被告人刘汉福将 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变为自己单独控制、
支配下财产的行为,其意图虽然事前不为其妻被害人张某所知,但案
发后,被害人张某认为刘汉福有权支配、处理所抢走的10万元,还以
书面和口头形式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汉福的强行
占有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一经其妻的事后追认,即为有权行为和合
法行为。由此,刘汉福对这10万元在主观上的占有日的和客观上实
施的占有行为即转化为合法,这使刘汉福的行为不能完全具备抢
劫罪的构成要件。
(2)刘汉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度。首先,如前所述,刘汉福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没
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其次,刘汉福等入对被害人张某人身权的侵害
也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他们虽然对张某实施了胁迫
和暴力行为;但程度轻微,未对被害入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汶福等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2. 对于共同共有人抢劫共同共有财产的犯罪行为,犯罪数额如
何确定?、
本案中,对刘汉福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也存在两种意
见:一 意见认为,共同共有财产不等于被害人的个人财产,其中包
含有被告人的份额,被告入只能对共同共有财产10万元中被害人所
属份额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入应对所抢的共同共有财
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刘汉福伙同他:人抢走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
劫罪
首先,-共同共有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刘汉福等被告入抢
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物不分份额的
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占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处分时,必须取得一致意
见,未经其他共有入同意处置共有物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他人 财
产权利。其他共有人的事后追认,,并不能否认先前处置行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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