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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 详细
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56

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刑法也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
了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来说,行为人在实施犯
罪之前并没有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
接敌意。行为人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以秘密窃取、虚构事实或者隐
蔑真相、乘人不:备夺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行为人
在行为之前就有以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的直接故意,则不存在转化问题。
    至于行为入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其拟非
.占有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1998年3月 16 日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入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的批复》的规定,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
夺行为,虽未达到' 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
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盗窃、
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 行为入因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被发现而当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应是行为入实施盗窃、
诈骗或者抢夺犯罪的现场。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发觉而被追捕
的过程,是其犯罪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也就是说,如果犯罪
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
力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
夺犯罪过程中未被发觉,而是隔了一段时间以后,在其他地方被抓捕
丽行凶拒捕,则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而应接所触犯的
罪名单独定罪:f再与原来的菲实行并罚。“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
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入或者抓捕入敌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
等具有一定强度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
这种暴力相威胁。如果暴力强度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加害他
入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了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
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3. 行为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经到手的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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