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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93

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于2000年9月 4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主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被告人李德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千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 被告入李中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
    判后,李德玉、李中保胲判,没有上诉;王国清不服,向北京市
高级入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国清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其在2000年7月 23
日上午没有偷东西,是李中保偷的,扎人前不知道袁时光是警察。其
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国清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王国清有自首情
节,一审在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刑罚时没有体现从轻处罚,建议二审
予以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国清在盗窃他人财
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致' 1入死亡,2入受伤 ·其行为应依照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诉人王国清还持刀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入死亡。王国清所犯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上诉入王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盗窃
罪、故意伤害罪:应与抢劫罪并罚。鉴于其被抓获后供述了司法机关
尚不掌握的故意伤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对其所犯敌意伤害罪依法·
予以从轻处商。原审被告入李中保、李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鉴于原审被告人李中保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
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德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
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
上诉人王国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据,不予以采信。. 其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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