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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32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2000年7月 22 日上午,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在北京市颐和园
德和园内,共同窃得一名游客的摩托罗拉 T2688,型移动电话机 1 部,
价值人民币1 600元。被告人李德玉明知该电话系盗窃所得,仍予
以销赃。
    2000-年7月 22日中午,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谋盗
窃,后由王国清在北京市颐和园广场南侧一饭馆内窃得一游客理光
·牌照相机 1 架,价值人民 540元;在海淀区西苑同庆街北京佳达龙
鹏通讯公司内窃得望远镜 1 架,价值人民币268元。
    2000年7月 23 B 8 时许,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在北
京市海淀区颐和园东宫门售票处商定,由李德玉负责望风,王国清、
李中保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王国清、李中保窃得游客曹某价值
人民币1 5i5元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机卜部.,欲逃离现场时,被发
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宫门派出所民警袁时光与在场群众张
林、何琦即上前抓捕。当衰时光等人追赶王国清等人至颐和园东宫
·)3邮电局附近s;t,王国清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破袁时光腹主动脉,
致袁时光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张林右臂及左胸刺伤,构成轻
伤;将何琦右前胸刺伤,构成轻微伤。李中保趁机逃跑,被在场群众
抓获。后王国清、李德玉亦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主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六,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入王国清
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以暴力抗拒抓捕,致 1 入死亡,2人受伤,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会危害性极
大,必须依法严惩;被告入王国清还持刀敌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
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被抓获后供述了司法机关
尚不掌握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敌对其所犯故意伤
害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入李中保、李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
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
惩处。鉴于被告入李中保有:重大立功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
人李德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
物罪,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
四条、第三言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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