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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 详细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35

猎挺的言语挑衅下,苏良才扬言“打就打”,并在斗 中持刀刺死帮
助其兄斗殴的被害人。上述事实表明;苏良才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
客观方面部具有对对方不法侵害的敌意和行为。因此,苏良才的行
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 的本质特征。但被害入负有过错责
任。苏良才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百八十九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00年5月
10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三、裁判理由
    在因互殴致入死亡的案件中,行为入往往以防卫过当为由进行
辩解,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防卫过当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防卫过当以正当防
卫为前提条件,即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日的的正当性。
在客观上;要求有不法侵害的发生;主观上 ·行为入的动机是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即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是无犯罪目的 的。
只是由于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过程中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造成重大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虽然具有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人的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其主观上恶性
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因此,刑法 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
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欢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本案中,被告入苏良才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时,与张阳挺产生
争执,被张的同伙尤忠伟踢了一脚。事后苏良才不能冷静处置,而心
怀不满,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藏于裤
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苏良才主观上已产生殴斗的敌意。在张阳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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