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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571

刑事审判参考·第 3卷(下)
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
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风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
与张阳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阳挺威
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打就打”! 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
良才,苏良才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才对
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忠伟、谢朝炳等入见状围
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拔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
张秋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良才因故与他人产
生纠纷并动手打架,竟持刀刺中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
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入提出被告:人的行为
属防卫过当之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入苏良才的犯罪行
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但被害人之兄张阳
挺的过错在先,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员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 1999
年10月 26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苏良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
权利三年;
    2. 被告入苏良: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1永太经济损失人民
币三万五千元。
    宣判后,苏良才不服!·以其是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侵害而
防卫刺中被害入的,言观上并无互殴的故意,应认定防卫过当,且系
初犯、偶犯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良才因琐事与被害,
人胞兄张阳挺争吵、斗殴,并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
敌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上诉人苏良才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时,
虽然被张的同伙尤忠伟踢了一脚,但被张阳挺制止,并言明“事情没
搐清楚不要打”,可见当时尤忠伟的行为还是克制的。事后苏良才
不能冷静处置,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
 藏于裤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苏良才主观上已 产生殴斗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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