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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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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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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84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是正确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5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
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认定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即“(—)非法持有、私
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 1其他非军用枪
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
主干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
藏手榴 i单三权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0 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明
确将f·在公共场所非法开枪”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
重”的标准之一,但上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等
其他恶劣情节”,表明除了 这五种具体情形:外,其他情形可由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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