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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1-11-25 来源:本站 点击:5450

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将犯罪
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
    由于本案被告入曹成金的行为没有发生死亡或者伤害的严重后
,其行为是否构成敌意杀入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应
致决于这种结果是否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从案件起因上
看,被告人曹成金与郑林等入没有利害关系,事先不存在非法剥夺郑
林等人生命或者伤害郑林等入的直接故意;在其到铜陵市劝说熊燕
其回江西被拒绝后,掏出非法携带的枪支,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是为
了吓唬郑林等,),不能证实是为了实施故意杀入或者伤害行为;在争
夺枪支的过程中,曹成金突然对郑开枪,此行为具有突发性,是一种
不计后果 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是一种间接敌意,即对其行为可
能造成他人或死亡、或受伤十或者无任何物质损害结果,都:是行为入
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并非是单纯地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正因为
在间接敌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
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
的,应以故意杀入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入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
敌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造成入员伤亡,也是行为入这种放任心
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
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了0 因此,对本案被告入曹成金的行为,不能
以故意杀、入罪(未遂)或者敌意伤害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辩护入的辩护意见也不能采纳。
    (二]被告入曹成金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入曹成金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杀入罪(未遂)或者故意
伤害罪(未遂),但并非无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
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入曹成
金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曹成金非
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且不计后果,非法开枪,虽未造成他
入死、伤的严重后果,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
山区人民法院改变起诉指控罪名,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
告人曹成金五年有期徒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维持原判,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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