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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 >> 详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30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卞)
·部分虚伪事实,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事情的真实性质和本来面貌,其
行为的特征和后果与无中生有的捏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认定
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因此,王宗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直接
经济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也是应当考虑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必须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由于此
种犯罪行为主委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其损失的认定比较复
杂,有的可以直接计算,·有的则只能通过评估的方法加以估算,有的
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有的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
认定。我们认为,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受损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严重滞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
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侵损,销售额
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
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等。应当注意的是,直接
经济损失应当既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财产损失,如、因产品被退
回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也包括无形的、需加以评估的财产损失,如企业
:商誉价值的降低,不能将直接经济损失只理解为可以直接计算的损
失,而忽略了需通过评估加以测算的损失。但对于被害人为了恢复受
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等]或者为
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应
·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只在量刑或者附
带民事诉讼赔偿时酌:情加以考虑。还应强调的是,在具体认定损害行
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特别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
关系,即不仓i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和不是行为
必然造成的掇失计算在内。本案中,缙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入王宗
达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时,采信了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事务
所出具的《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商业信誉受侵害资产损失评估报告
书0 该报告书认为,王宗达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浙江仙都
啤酒发展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该公司的
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万元,其中,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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