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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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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的“捏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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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17 |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 如何理解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的“捏造”?
2. 如何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的“造成重大损失”?
3. 如何适用与确定选择性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三、裁判理由
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
名誉,商品声誉是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经
营所形成的产品知名度。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都是一种无形资产,是
社会大众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及其.
生产经营的特定商品的综合信誉评价。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破
坏,直接影响到企的经济利益,轻则降低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重则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法予以
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
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维护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1997年刑法
新设置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罪,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的规定相衔接,从而对商品生产者 、经营者的商业
做了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充分保护。
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损害
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行为入的直接目的,而“捏造并散布
虚伪事实”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法和手段,“给他
入造成重大损失"·则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
(—)“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
法和手段
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对于“捏造”的具体含义,司法实践中存
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捏造”必须是虚构、杜撰,凭空编造,
其事实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
另9-8种观点认为,“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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