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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15

本单位经济效益及本人在公司地位的好机会,遂向丽水地区防疫站
干部杜某了解睛况,并从杜某处得到一份《调查报告》,然后根据需
要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编造一份题为《缙云县仙都啤酒发展
公司发生群体感染性腹泻疫情》的传单。宣称仙都啤酒发展公司职
工不断出现疫情,病例发展既快又猛,引 起恐慌;并谎称江苏某地发
生类似疫"睛,10万余人身受感染。传单还提醒仙都啤酒消费者千万
小心,以防受感染。尔后,王宗达经周密策划,将从电话簿上抄录下
来的有关单位地址及编写的传单进行打印,又将地区防疫站往年所
发文件上的公章剪贴、套印到《调查报告》的复印件上,以江西省南
昌市经济信息中心的名义,于 8月初在叶如锦的帮助下从武汉、杭州
等地将 600余份传单单独或;附上《调查报告》邮寄给丽水、金华地区
有关仙都啤酒消费者。同时,王宗达还打电话给金华啤酒厂领导应
某,提出在啤酒市场联手打败仙都啤酒,从而导致金华、永康等市场
上有大量的由王宗达编写的传单被散发,该传单在丽水市场上则被
广为张贴和投递。王宗达的行为给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的企业形
象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
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万元。
    i999年3月 12 日,被告人王宗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后陆
续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达为在商品市场上打败竞争
对手: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恶意歪曲竞争对手的商业和
商品形象,并将由其编造、罕曲的事实在会上进行散布,严重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
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客观特征,已构成损害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罪。王宗达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陆续交代主
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王宗达能当庭表明悔改之意,对其适用
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于2000年2月21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宗达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王宗达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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