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 详细 |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
|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01 |
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复制”行为有一定的区别。但是,认定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不
能仅以原件与复制件在形式上、表现上是否完全同作为判断依据,
还应当看其实质,如行为入是否对该软件进行了实质性改进。如果
对软件的功能作了实质性.改进,应属于演绎行为,与“复制”有所不
同;如果仅依靠一定的设备、技术、技艺,机械性地再现原作晶,则属
于复制行为。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安涛并没有对天丽鸟
软件作实质性的改进,仅将其源代码稍作修改后,便更名为泓瀚软
件。泓瀚软件所包含的智力创造仍是天利公司独自的劳动成果,不
具有在某一方面的独创性和原创性,不是新的作品,因此,在实质上
仍是原作品的复制。王安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天丽鸟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发行”行为。
(二)被告入王安涛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被告入王安涛作为泓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
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侵权软件的
复制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
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对其行为应当认定
为个人犯罪。
(三)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确定了两个定罪处刑
标准:一是“违法所得数额”,二是“情节”。.关于“违法所得数额”,
参照1995年7月5 日《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 伪劣产品
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的规定,是指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I;P扣除成本、税收后的获利数额。,关于“情、
节”,按照《非法出版物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包括“非法经营额”,即
通常所说的“流水额”、“毛利”,包含成本、税收的总额。这样,当入
民法院审理案件,既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又具有“非法经营额”时,
由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可以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
数额”两种标准来衡量,在考虑刑罚适用时,有时会产生冲突,即按
不同的标准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刑罚。此种情况下,应当选择适用处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