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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10

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
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琴计、功能规格、
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
册等。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
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
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
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
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
件的权利;(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
(三)项中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
得报酬的权利;(五] 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o 下列行为,依法构成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
作品;(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三)未经合作
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 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
其软件作品;(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
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
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八)未经软件著作权
入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
者转让事宜”。因此,虽然天利公司的天丽鸟软件既未发表,亦未向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天利公司作为天丽鸟软件
的开发者,仍然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柱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
人天利公司许可,对其软件进行修改、复制发行的行为,均侵犯了天
利公司软件著作权。
    其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将其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复制发行
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从形式上看 ·王安涛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天丽鸟软件进行了
修改,并且更名为泓瀚软件,是一种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其软件的
行为,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以印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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