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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 详细
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201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449

案’例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金额是正确的。
    一般而言,假冒伪劣产品的待销价格,就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标价”:。盎然待销价格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确定
的,生产者、销售者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直接反映他们确定的待销
价格;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带有两种可
能性: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因此,不能仅根据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认定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待销价格。当被告入供述
的待销价格与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出现较大差异时,必须结合
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本案中,关于朱某销售假冒“中华”牌
卷烟的“标价”.,仅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口供运用原则,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仅有的被告人朱某关于“标
价”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从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的目的来看,其以每包4元的价格销售,难以实现其营利日
的,甚至会亏本:。,因此,朱某供述:和辩解的待销价格明显与事实不
符,是不真实的。故结合全案的实际情况,对朱某的这一供述和辩
·解,法院不予采纳,按照“中华”牌卷烟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货值
    处理此类案件,无论是行为人口头说明或者提供价格标签等证
据证明其涉案产品的待销价格,都存在需要判别该待销价格真伪的
问题,而判别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行为入提出的待销价格能否与其
营利目的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
罪分子为规避法律,逃脱制裁,在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获后,提
供了证实其“标价”的证据,但这种“标价”明显偏低,甚至低于假冒
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其际销售价格又难以查明。对于此种惰
况,不应仅以其':标价”来计算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而应以同类
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或者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其涉案产品真正
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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