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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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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6837 |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销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入何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何涛以马鞍山公司、星辉公司、大利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四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年2月 2:7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宣判后,何涛不服,-提出上诉。
 何涛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其主犯与事实不符;其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在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默许下进行的;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上缴的税款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
 扣除;检举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入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入何涛的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入何涛自己或,
 者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收取手续费、掌握资金的便
 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
 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且未能追回的数额特别巨大,至案件侦
 、查终结前,仍有565万余元无法追回,其辩解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缴的部分税款是为达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
 手段;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不’属实,不构成立功。依照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 年3 月 15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入何涛伙同他人在没有货物购
 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何涛向国家缴纳的税款67.462366万元应当从给
 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何涛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为
 4982976.2万元,仍属特别重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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