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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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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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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529 |
万元、28.8方元和31.155万元。
案发后,追缴姚建林赃款及赃物折款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尚有
8QO余万元不能追回。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
造存款单位印鉴和转帐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
骟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依照《中;I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千人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
1998年7月 7.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建林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姚建林不服,以没有实施票据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没有刻制假印章,要求对支票上的印章重新鉴定为由,向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建林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伪造存款单位印鉴和转帐支票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 23 日裁定驳回姚建林的上
诉,并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姚建林诱骗其他单位在其指.
定的银行存款之后,又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将存款划人自己帐户予
以非法占右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
处。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
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j项的规定;于2000年11 月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
建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的刑事
28 日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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