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 详细
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464

刑事审判参考·第3 卷(下)
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等。也就是说,-贷款欺诈行为也可
以表现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但是,在法律责任
上二者有重大的差别: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须承
担刑事责任;而通过欺诈方法获取贷款,即使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归
还,如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我们认为,区分的标准主要
应从借款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来分析。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入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
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行为入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判断,某
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
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
的,这一行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某些行为本身尚不能直接表明行为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
文件取得贷款等,而只能间接表明行为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表明行为入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借助相关的客观事实来加以分析认定。
至于查明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间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能性的行为之后,还需借助哪些具体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入主观
上确实具有i卡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分:·
析。至于如何具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 的”,在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1)已提出明确意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耍邂
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入自 已的供述,而应
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入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
: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
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
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
逃避返还资金的;(干)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就是
说,判断行为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 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贷款诈骗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