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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为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5521

案     例
关键因素
    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定时间内,笪:
侵犯公款的占有权和处分权。通常情况下,使用公款必须首先占有
公款、取得对公款的控制权。只有对特定的公款进行了实际上的控
、制才能谈得上使用。' 本案中,李某设立的临时帐户是黄金公司与工.
行济南历下支行协商后开办的,黄金公司划人其临时帐户 400万元,
并非划人信通公司在工行济南历下支行文化西路分理处开设的“验
资帐户”'。尽管银行进账单 收款入是信通公司,但其实质是欺骗
公司登记机关的虚假证明,该笔公款的控制权始终在黄金公司。
通公司所持的银行进账单:,不具有货币或票据的支付或结算功能,不
会对400万元的公款造成任何风险。’虽然注册公司的活动也属于刑
法第三古八十四条中所指的“经营活动”,但款项是否被,:挪用”,
键在于公款的控制杈是否发生转移。400万元公款的使用权并未被
非法侵犯。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
    (三)对公款的收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是判定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在侵犯公款使用权的同时,通常也必然对公款的收益
造成损害。公款的收益是否受到损失,是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后的
情节因素,而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有的情况下,-挪用公款人在
归还本金时甚至还多付一定的利息或使用费,也不能影响挪用公款
罪的成立。该案中,薛的指使,黄金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临时帐户,
根据国家的金融法规,公司基本帐户上的存款有利息而临时帐户上
·的资金没有利息。黄金公司的400万元在临时帐户停留21 天,损失
利息 3 990元。对此损失的判定·一方面,不能以公款客观上有了实
际损失,就认为是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男方面,对该损失应从本质上
加以揭示,它实际上是薛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非公款自身在
被挪用过程中形成的损失。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结果为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坍绎本罪是指申请公司
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
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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