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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78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入不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入薛玉泉的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于2001年6月 6 日裁定如下工
    核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薛玉泉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四万元;以虚报
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
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入民币四万
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行为入未将公款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而以单位临时帐户的银行
进帐单作为个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属
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三、裁判理由
    (—)行为入主观目的的内容是判定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敌意犯罪,行为入必须有挪用公款的故意才.
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入薛玉泉指使黄金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用
黄金公司的400万元以“一进一出”的方式帮助邢某成立信通公司。
邢某证实其与薛共谋时未商量过动用黄金公司公款验资,但曾提出
可开具假银行进账单进行验资,薛玉泉的妻子对此亦予证实-0 李某
在帮助成立信通公司验资注册过程中,出于资金安全考虑,经与本单
位基本帐户所在银行的副行长商议安排后,在未预留印鉴和开户申
请情况下,开设了临时帐户,并将 400- 万元划人。薛玉泉所指便的
·一进一出”,内容并不明确,但相关证言、李某的具体操作行为及相
关会计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链表明,薛的主观意图就是要搞一个假的
进帐单(与庭审中的辩解一致),而并非要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给信通
公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薛玉泉主观敌意的内容是将公款挪借给
他人或自已使用。因而,不能认定被告入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二]公款的控制权是否转移,是判定挪用公款行为能否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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