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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详细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902

刑事审判参考·第 3卷(下)
心恐慌,主观目的就是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则应定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林烈群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使上千人
中毒和 3人死亡,显然属于“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重危害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致人死亡或者对
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笔者注: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林烈群的行为应适用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第三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因此,法院判决判处林烈群“死刑,期两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罚金苹十万元”,是准确的。
    在此需指出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
·果发生,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另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
选择性罪名,既包含行为方式(生产、销售)的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
(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在司法实践 不能简单地将此种犯罪一
律定为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
确定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等等。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
为。该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Ti
要件、犯罪主观要件都存在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在以下方面也有着明
显的区别:1. 犯罪对象方面。前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详
见前述,但不能再包括,,含有有毒、肴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
中,“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可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
体生理需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
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后者是“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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