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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86

是存在差别的。尽管林烈群不知最后进口的一批工业用猪油部分
被残余在包装桶中的有机锡所污染,但是,其对长期经营的工业用猪
油在生产、包装、存储、销售等环节可能掺:人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
明知的。林烈群和林少坤在主观上的此种“明知”,参照 1992年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入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郎“认定窝赃、销赃
罪的' 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
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
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也是完全可以认定的。既然
林烈群和林少坤明知工业用猪油不是食用猪油,若被食用有害人体
健康,仍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同时明知工业用猪油可能会掺人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认定,,其行为系明知销售的非食用猪油掺有有
害食品原料,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已经构成
销售有害食品罪。
    (二]林烈群、林少坤的行为不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处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以外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林烈群和林少坤为了牟取暴利,以低价购进工
·业用猪油,转手倒卖,以数倍的价格按使用猪油出售,、置广大消费者
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对工业用猪油被食用后将会产生有害结果
完全是明知的  因此,不论是对工业用猪油本身造成的有害结果还
是对由于包装桶原因造成的有害结果,林烈群和林少坤均应负完全
责任。林烈群和林少坤销售被有机锡污染的有毒猪油并造成了特别
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两被告入是将工业用猪油当作食用猪油销售,
主观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以此种:有害物投放社会危害特定
或者不特定的多数入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林烈群和林少坤不构成
被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上,在处理此类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案件时,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主
观目的并以此确定罪名。若行为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目的
是为了牟利,:但同时又放任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则应定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若行为入出于各种动机,如造成当地治安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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