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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行为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58

刑事审判参考-·第 3卷(下)
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的规定,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
康有害;(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的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
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
成污染的;(7]掺杂 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
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拿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
规定容许量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设置“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时,不是简
单地将“有毒、有害的食品”视为“不符AD.卫生标准的食品”,而是考
虑到,十有毒、有害的食品"会比“不符合1卫生标的食品”给消费者造
成更为严重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因此有必要规定更高的
法定刑(前者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后者的1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林烈群销售的工业用猪油本身不属于食品
的范畴。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
格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
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0 林烈群为了牟取非
法暴利、,将工业用猪油(非食品)冒充食用猪油(食品)予、以销售,显
然属于“将非食品当作食1品”的行为。林烈群作为以经营粮油为主
的“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的法人代表,多次从香港大量进
口工业用猪油,无疑明知如下事实:工业用猪油的组成成分,不同于
食用猪油,若工业用猪油被食用,肯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销售
工业用猪油应告知消贲者的注意事项也不同于销售食用猪油;存储
工业用猪油的容器以及产品说胡的具体内容也不同于食用猪油',等
等,即工业用猪油与食用猪油在生产、包装、储存、销售、使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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