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 详细
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2011-11-21 来源:本站 点击:6879

1998年12月,被告入林烈群、林少坤连续几次将其以每吨1 400
港币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冒充食用
猪油,以每吨7 600元批发给江西省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被告入何
华平。何华平加价后再批发给被告入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
海等入销售。同年12月 16 日之后,定南县龙塘、月子、老城等乡镇
和龙南县的文龙镇等地相继出现大批群众食用猪油后中毒现象。林
烈群等入的行为共造成1 002人中毒,其中 3人中毒死亡,57入重度
中毒。同时,造成定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共计 1 273 407.2
元(包括发病初期中毒人员 自行现治疗的848 153.9元),误工费
638 223元,营养费99180元,交通费81 040元,伙食补助65 736元,
死者邓石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23.760元,黄雪红的死亡补偿费、
理葬费及抚养费等23 760元,护理费302 880元,共计:2 510.686.2
元。- 造成龙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436 856.42元,误工费
74 393元,营养费1.5 240元,交通费22166.50元,伙食补助 10296
·元,死者黄福秀死亡补偿、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4 597元,护,
理费76 240元,共计659 788.92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林烈群多年经营工业用猪油,
明知工业用猪油是一种工业原料而非食用猪油,被入会用后会危害
人体健康,却为了牟取暴利,将大量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
何华平等入销售,致使3,入死亡,1 000余人中毒,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其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被告入林少坤明知林烈群销售的是不能食用的猪油,并明知被告入
何华平等入到林烈群处购买猪油是为了再销售给人食用,而仍然帮
·助林烈群批发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
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
敌意,在客观上互相配合,是共同犯罪。其中,林烈群积极组织:实施,
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但鉴于林烈群并不知道其以食用猪油出售的这批进口的工业用猪油
已被包装棉上的有机锡污染,案发后能够投案,共有一定的 悔罪表
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林少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
用,是从犯,可对英减轻处罚。被告入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
华、黄俊海销售没有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的猪油,造成严重后果.,其
    28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非法经营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