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非法经营罪 >> 详细
非法经营罪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6933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年
1 月.19日判决如下:
    卜被告入胡廷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
万元;
    2. 被告人唐洪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
万元;
    ·3. 被告入李富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
金四千元;
    4. 被告入龚中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
金四千元;
    5. 被告人龚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
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胡廷蛟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假碘盐数额不准,金
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扣除购原盐款、装卸车费和包装费。主观恶性不
大,且获利微薄,未造成实际危害,量刑明显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唐洪文以“其只是以股份者身份参与,是从犯,且主动投案,:应从轻
处罚,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亦提出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胡延蛟;唐洪文的罚金畸重;唐洪
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原判对唐的量
刑偏重,故于2000年4月20 日判决:维持对被告入李富国、龚中,
雨、龚锐的定罪量刑;- 维持对胡廷蛟定罪及主刑,改判罚金四万
元;. 维持对唐洪文的定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五
千元。
    二、主要问题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2. 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非法
经营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
成非法经营罪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非法经营食品最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