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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食品最
  2011-11-20 来源:本站 点击:6903

案    例
机、1 把铁锹等生产工具。同年5 月,两被告人从琼山市劳务市场
雇佣被告人李富国、龚中雨、龚锐和龚寿仪 (在逃). 私自加工
··食用碘盐”0
    1998年5月 11 日至11月 7 日,被告人胡廷蛟、唐洪文以平均每
吨810元的价格从东方市非法盐贩处低价购买粗 、细原盐120吨.,交
给被告人李富国、龚中雨、龚锐和龚寿仪进行加工。加工包装好后,'
胡廷蛟、唐洪文负责联系买主,又指挥李富国等人将私自生产的“食,
用碘盐”分别批发销售给海口市、琼山市等地的个体商贩,销售价格
平均每吨1 220元,销售金额14.64万元。销售得款由胡廷蛟与唐
洪文均分,李富国、龚中雨、龚锐各从中获取装、卸车费及包装费等
2 000元。
    1998年11月 7 日晚9时,海南省盐务局执法人员在被告入胡
廷蛟'、唐洪文的白水塘地下工厂查扣原盐13.4吨,成品假碘盐工88
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碘盐包装袋 2万个;塑料封口机4部,喷雾
器1 台;假碘盐生产、送货记录2本。嗣后,胡延蛟、唐洪文又在水头
下村220号新建一地下工厂,继续进行假碘盐的生产、经营活动。同
年1 1月 23 日,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琼山市分别将龚锐、龚中雨、李富
国抓获 同月25 日晚,公安人员将胡廷蛟、唐洪文抓获,并从其水头
下村的地下工厂中缴获原盐了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晶山牌”碘
盐包装袋4万余个,塑料封口机2部及其他制假工具。经海口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查获的成品假碘盐抽样检验,其“碘盐”均不
含碘。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胡廷蛟、唐洪文违反我国关
于食盐专营管理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开办地下工厂,雇工生产、销
售假碘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给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情节严重;被告入李富国、龚中雨、龚锐明知胡
廷蛟、唐洪文系个体私自非法经营食盐,且指使其在生产中掺杂使
假,在销售中假冒盐业公司的碘盐,为非法获利仍提供帮助 i直接参
与了生产、销售假碘盐的全过程,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
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胡廷蛟、唐洪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李
富国、龚中雨、龚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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