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375●
、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
[ " 应接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
. ;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入以满足无理要求为
,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
··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接想象竟合犯处理,应分别
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
:,:·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
霉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入
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
酩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靠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第 1 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
法律实施罪;本条第 2 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F$
迷信致人死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