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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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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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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6992 |
才构成本罪。具体判断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危害程
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侮辱手段是否恶劣;(2)侮辱
对象的数量及侮辱次数的多少;(3)侮辱的动机如何。如出于仇
视党的方针、路线、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动机与纯粹是为发泄个
人私愤等动机危害性显然不同;(4)影响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门
广场升挂的国旗与侮辱某居民院升挂的国旗,影响大小显然不一
样,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实际后果。如点滴涂
与全面涂改国旗国徽显然不同;(6)行为人案发后的态度。如行
为人是主动交代或积极消除影响,还是拒不认罪。如果从以上几
方面因素考虑,认为行为人的情节属于较轻的或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区分侮辱国旗-、国徽罪与非罪的界限
1. 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菲是敌意犯罪,并具有便国旗、
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屋
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
2. 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钦
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十 国徽的数量等方
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3. 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
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胁迫参加者或一&
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区分侮辱国旗、国徽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薯1
的也不构成本罪。
不构成犯罪。
罪名的界限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
或在公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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