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详细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349 |
新刑法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鼹
行、示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争
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气J
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
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
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及治安管理秩序。犯罪■
对象是:各种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所谓“武器”,主要是
枪支、弹药等各种具有杀伤性与破坏性的发火器械,根据有关
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所持的枪支、弹药以
其他禁止私人购置保存的具有有效杀伤力的枪支、弹药;所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尖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1I
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刀;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孱'i
力和破坏性,,瞬间可以造成人或物杀伤、毁坏的物品,从司法
践来看,多是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
种自制爆炸装置,还有炸弹、手榴弹、地雷等。这些物品一旦
人非法持有者手中,就有可能发生危险,特别是落入犯罪分子
中,就会给社会带来威胁,直接危害人民生产财产安全,破坏,一
会管理秩序。鉴于携带以上物品潜在的重大危害性,本法于本 丁n_
将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口1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