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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341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357●
·子享的传授,也可以是互相传授。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不影响本
≡÷)构成,但有时可以影响量刑。至于被传授人是否学会了所传
:)犯罪方法,以及是否运用这些方法去实施犯罪,都不影响本
 壬I成立。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
 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
‘节显著轻微”,就应接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
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
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Z)I: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
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
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
蓄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
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
萋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自犯罪意图,即
鼍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 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
意,但实践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
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
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
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竟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
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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