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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界限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320

·1354●
新刑法条文释义
犯罪。
2.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实施了“包庇”行为。
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
会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2)
r
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玟
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表玟
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二者虽都有“包庇”,但含义不尽
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广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证明一 ,■
还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关机关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 呈
织的行为;在包庇对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于后者,即仅限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及其他犯罪组织或犯罪人;此外,后者
包庇必须系事后之帮助行为,易言之,若行为人与其所包庇的
象事前有通谍的,则应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论处,
者则无此限,亦即无论行为人事先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
共谋,都可构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谋的,则接想象竞合犯处理: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
作人员 才可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 10 日起施行). "i-,■
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亏
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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