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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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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黑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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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84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
关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12月 10 日起施行)的规定,“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
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
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
3-'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本条第 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构成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
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行为。
1.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
奉罪主体。. 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
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
- 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
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
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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