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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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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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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350 |
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其他参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 10 日 起施行)的规
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
据本条第 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
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的人员。所谓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
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和合、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
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出口组、台湾的行联帮,等等。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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