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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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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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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 来源:本站 点击:5481 |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条文释义】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 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间谍专用器材管理制度。国家的问
谍专用器材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制度的核心。1993年 2 月 2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入,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侵害了我国的间谍专用器
材的管理制度,危及国家安全。
本罪的){:I象是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
所谓“间谍专用器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
细则》第20条之规定,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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