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罪的对象是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对于非法生产、销
一般生活用照相机以及录音机等不构成本罪。所谓间谍专用器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 20条之规定,
猪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
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 密写工具;(3)用
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同时,该条还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
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
土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
罪。由于,间谍专用器材本身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因
而行为人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般就可以为其知道生产、销
喜闻谋专用器材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
心理状态。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器
专用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
委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两个行为的,
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当然罪名要根据其行
为方式确定。
二、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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