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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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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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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5401 |
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I303●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条文释义】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
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依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单位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警察专用品管理制度。1995 年 2 月
28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中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
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的
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
罪行为。可见,人民警察担负着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是光荣的人民卫士,相应地,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也依法享有一
定的权力,依法配备专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以及警
械‘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统一监制,全国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
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由于人民警察行使的特殊职能,各种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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